谈王安石变法---青苗法

王安石的人品,向来无人指摘。改革的魄力,“天变不足畏,祖宗不足法,人言不足恤”,实在振聋发聩。乃至于变法的初衷,富国强兵,抑制兼并,即使放在今天也是国际性的政治正确。但讨论王安石变法,王安石本人的品行,精神和动机不应成为评价因子,仅仅因为人格魅力就大呼“荆公千古”,也太不实事求是了。既然是变法,当然要分析变法产生了什么效益,造成了哪些损失。而且,千万不能抱着“上面的初衷是好的,只是下面执行的时候搞坏了”的论调去为政策制定者推卸责任;身为政策制定者,当然要深思熟虑:政策的收益,有什么漏洞,各级官员将如何执行,社会各个阶层将如何反应,等等。这些方面在政策讨论形成阶段就应该明晰。如果没有一个详细的规划,脑袋发热随手一丢,政策推行阶段又忽视社会反应一意孤行,这无疑是不及格的,“肉食者鄙”了。当然,“尔曹身与名俱灭,不废长江万古流”,所以在此只说变法,不议荆公。本篇讨论青苗法。

青苗法意在增加财政收入,同时“散惠兴利,以为耕敛补助,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”。当时民间高利贷普遍甚至泛滥,尽管北宋朝廷曾有诏“贷息不能输倍”,但民间一倍以上的利息是广泛存在的,“民间出举财物,取息重止一倍”,有佃农向地主借款甚至“偿之息不两倍则三倍”。高利贷资本不遗余力吸收社会财富,聚集扩张,王安石自然看在眼里,青苗法即是为了抑制民间高利贷,由官府直接发放贷款,每年正月和五月,民户可向当地官府贷款,五月和十月还息,每期二分;借户贫富分配,贫户由富户作保。看起来,这项政策应该是有利于农民的,虽然 40%年息今天看来也不低,但对比当时的民间利率已经很良心了。然而,实际情况是农民的境况并没有变好。

第一,抑配问题。虽然官方文件有“不愿请者,不得抑配”,但实际情况是,即使农民生产正常,不需要贷款,仍然会被地方官吏和保长强制分配贷款,上交利息。
第二,富户操纵。因为青苗法有作保制度,五户或者十户一保,由上三户或者保长保正坐保。虽然这样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府贷款的回收,但却对农民不利,因为真正需要贷款的农民反而可能会获取不到贷款,贷款的分配权在富户。而富户可以用青苗钱去扩大生产,甚至放贷,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。
第三,虽然官方文件写明了年息四分,但实际上要远高于四分,地方官府会自行浮动利率,加上官吏和保长保正对农户敲诈勒索,晁说之有“盖名有二分之息,实则有八分之息”,如此反倒可能超过民间利率。

其他的弊端还有。总之,对真正需要贷款的贫苦农民,要么借不到,要么还不起,由此变卖家产卖儿鬻女者多矣,反倒加剧了兼并。由此看来,王安石的初衷“抑民豪夺”也就成了一个笑话。但青苗法确实为北宋朝廷擢取了不菲的收入,“岁收息至三百万贯”。农业社会,生产力水平稳定,这多出来三百万贯的财政收入是从谁身上盘剥的,也就不言而喻了。

如果站在人民的角度,王安石到中央之后实在算不上好官,变法也算不得善政。但对北宋统治阶级来说,荆公实在是理财能手,乃至于元佑二年三月废青苗法,三月旧党范纯仁就“以国用不足,建请复散青苗钱”,连司马光这个反对变法的头子也动摇了。虽然青苗法终于被废,但其敛财能力可见一斑。